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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楀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再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楀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
    籍設於高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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