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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家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本
    金85,517元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家有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3日開始
    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截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89,456元,及其中本金85,517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帳款尚餘89,456
    元及其中本金85,51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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