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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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春蘭即張寶珠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456,81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二)新臺幣375,55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珠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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