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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  務  人  茂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  
債  務  人  徐玉玲  


債  務  人  陳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伍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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