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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宥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19,801元,及其中本金115,784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119,801元及其中本金1
    15,78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220元 鄭宥騫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40564元 鄭宥騫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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