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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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政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政峰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6日止累計35,644元正未給付,其中34,026元為本金
;1,52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江政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37,
776元正未給付,其中34,272元為消費款;3,232元為循環利
息;2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1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026元 江政峰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4272元 江政峰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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