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志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志宇於民國11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75,1
    26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6日止累計757,245元正未給付,其中736,309元為本
    金;20,63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志宇於民國113年12月09日
    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至民
    國120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429,006元正未給付,其
    中411,678元為本金;16,53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1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6309元 蔡志宇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1678元 蔡志宇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