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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銘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肆拾壹萬捌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銘宏於民國(以下同)92年4月3日開始相繼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
    14年9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41,843元,及其
    中本金418,202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
    月15日止,帳款尚餘441,843元及其中本金418,202元部分按
    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
    無效。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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