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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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2日止累計856,368元正未給付,其中828,030元為本
金;27,54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2年05月31日
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528,499元正未給付,其
中495,126元為本金;32,585元為利息;788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
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420,157
元正未給付,其中392,248元為本金;26,616元為利息;1,2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
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6,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
2日止累計340,049元正未給付,其中301,147元為本金;28,
448元為利息;10,4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030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5126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2248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1147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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