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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2日止累計856,368元正未給付,其中828,030元為本
    金;27,54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2年05月31日
    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528,499元正未給付,其
    中495,126元為本金;32,585元為利息;788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家銘於民國
    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420,157
    元正未給付,其中392,248元為本金;26,616元為利息;1,2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
    務人張家銘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6,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
    2日止累計340,049元正未給付,其中301,147元為本金;28,
    448元為利息;10,4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030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5126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2248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1147元 張家銘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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