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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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臣堡科技有限公司、莊國桓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
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
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
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法律
行為,依上開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臣堡科技有限公司、莊國桓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莊國桓於民國114年6月
2日死亡,債權人聲請時列莊國桓為債務人,自屬對無當事
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亦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又債務人臣堡科技有限公司形式已無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陳報債務人
臣堡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於114年10月17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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