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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昱承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即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育芬  
人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玖萬貳
    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柒
    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參角
    貳分,及其中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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