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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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昱承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即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育芬
人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玖萬貳
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柒
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參角
貳分,及其中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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