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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憶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
    39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8年10月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
    累計273,545元未給付,其中269,753元為本金;3,492元為
    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3年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
    自113年1月2日起至120年1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累計257,928元未
    給付,其中250,353元為本金;7,127元為利息;448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於民
    國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9,872元,約定自111年10月6
    日起至118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累計41,939元未給付,其中41,4
    03元為本金;5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975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002 25035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4140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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