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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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憶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
39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8年10月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
累計273,545元未給付,其中269,753元為本金;3,492元為
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3年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
自113年1月2日起至120年1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累計257,928元未
給付,其中250,353元為本金;7,127元為利息;448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於民
國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9,872元,約定自111年10月6
日起至118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7.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14年9月10日止累計41,939元未給付,其中41,4
03元為本金;5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975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002 25035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41403元 羅憶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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