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翔宇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君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89,120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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