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周子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子勤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周子勤於民國110年10月14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周子
    勤於民國109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
    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14年09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91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463元 周子勤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0% 002 新臺幣307304元 周子勤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410% 003 新臺幣243660元 周子勤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