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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8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177,4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與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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