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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世賢於民國111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9日止累計47,904元正未給付,其中47,214元為本金
    ;59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世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
    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8月29日止累計76,863元正未給付,其中76,
    382元為本金;4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賴世賢於民國113年07月1
    8日向債權人借款78,693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
    民國120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9日止累計73,350元正未給付,
    其中72,575元為本金;77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214元 賴世賢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382元 賴世賢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2575元 賴世賢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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