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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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岳家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9月
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0,6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
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05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4,7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4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658元 岳家菖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5% 002 新臺幣 314730元 岳家菖 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658元 岳家菖 自民國114年 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14730元 岳家菖 自民國114年 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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