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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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嚴一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5.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3,188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88,8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2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2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00元 嚴一喨 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5% 002 新臺幣593188元 嚴一喨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4% 003 新臺幣88891元 嚴一喨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7% 004 新臺幣96233元 嚴一喨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00元 嚴一喨 暨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93188元 嚴一喨 暨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8891元 嚴一喨 暨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96233元 嚴一喨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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