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蔣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帳款尚
    餘32,877元,及其中本金29,15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