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王惠銘  
債  務  人  錸馥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佳儀  
債  務  人  石佩宜律師即林文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石佩宜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文賢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