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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參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4,5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216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
    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398,8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2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
    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7,5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3,102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六、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598元 吳敏雄 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2 新臺幣22216元 吳敏雄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3 新臺幣398895元 吳敏雄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4 新臺幣137556元 吳敏雄 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5 新臺幣613102元 吳敏雄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598元 吳敏雄 暨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2216元 吳敏雄 暨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98895元 吳敏雄 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37556元 吳敏雄 暨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613102元 吳敏雄 暨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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