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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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8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512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
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7
,6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24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03,6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
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
年利率13.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715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
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21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50512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3 新臺幣117654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4 新臺幣203619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5 新臺幣76715元 傅振豪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21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0512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17654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03619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76715元 傅振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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