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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采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944元,及其中60
    ,184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12年6月6日開始與債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
    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63,944元,及其中本金60,184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餘63,944元及其中本金
    60,18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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