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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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游孟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游孟霖於民國113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28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3036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407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
人游孟霖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1674元 游孟霖 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80% 002 新臺幣 365109元 游孟霖 自民國114年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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