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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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哲瑋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6月18日止累計52,834元正未給付,其中48,216元為本金
;3,82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哲瑋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
4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6月18日止累計53,208元正未給付,其中48,
531元為本金;3,88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2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216元 吳哲瑋 自民國114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8531元 吳哲瑋 自民國114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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