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2,809元【計算式:20,000,000元×(2+25/3
0)÷12×2.18%=10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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