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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昱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然未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爰命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
    ,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本件上訴人如對
    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24,228元,應徵72976元;如非就原審全部上訴,請自
    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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