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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5-12-1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傑  
訴訟代理人  徐在智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次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
    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
    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
    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5條、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珺琪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為
    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7,087元,嗣經原告於民國114
    年11月25日以書狀追加暨變更訴之金額為684,38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910元,本件尚
    須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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