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獎金等(2026-04-17)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7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葉初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傅羿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萬1,29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萬1,2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以開發、販售太陽能電廠(下稱電廠)之
能源公司,籍由開發電廠、尋找買家或被告認購電廠後與訴
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販售太陽能發電之電力以謀
利。伊於民國109至110年l月19日為被告之股東,後因公司
政策轉變,伊自110年1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主管。
被告與伊約定薪資結構係一定底薪加業務抽成獎金,其中業
務獎金係以電廠工程完工並收取尾款後結算,並於次月10日
發放。嗣被告基於成本考量,為節省底薪及勞健保等支出,
於111年10月l日與伊協議形式上離職。伊基於愛護公司、相
信公司之立場,勉強同意形式上離職,然實質上仍受僱於被
告,僅不再享有底薪保障及勞健保,但仍為被告業務主管,
持續協助被告開發公司業務,並繼續享有前開業務獎金抽成
制度。惟被告於111年1月1日起,變更業務獎金制度,調降
員工可分得之比例,且持績施延給付。伊多次請求遭拒,迫
於無奈,於112年2月離職。被告尚積欠業務獎金新臺幣(下
同)216萬1,290元,分述如下:①109至110年:就被告認購
之電廠,業務獎金係以電廠發出電力乘上一定價格為抽成,
原則上以每建置規模(千瓦,kW)取得3,000元之業務獎金
,亦即被告以電廠產生之總度數(kW)乘上3,000元即是伊
就電廠可取得之業務獎金;就非披告認購之電廠,則區分為
「開發」、「銷售」、「工程」3個階段,每個階段可取得
之業務將金均為個案毛利之17%,亦即伊如負責「開發」業
務,後再針對電廠成功「銷售」,並協助電廠之建置「工程
」完成,可取得之業務將金為電廠毛利之51%,如伊僅負責
「開發」,則取得電廠毛利之17%。伊於109至110年間協助
開發、銷售電廠逾100座,應取得之業務獎金共計184萬0,43
3元(如附表1所示)。②111至112年:被告單方變更不再區
分是否為被告持有,將原先「銷售」可取得之業務獎金比例
調降為3.5%,「開發」則係以每建置規模(千瓦,kW)取得
2,500元之業務獎金。伊於111年至112年間協助開發、銷售
電廠逾30座,應取得之業務獎金共計32萬0,857元(如附表2
所示)。爰依兩造間業務獎金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6萬1,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0年1月20日由伊加保勞保,於111年9月
30日退保。原告就職期間兩造並未簽署書面勞動契约,原告
主張之獎金縱有可能存在,性質亦屬恩惠性給予,伊有權評
估公司整體營運狀況及個別勞工之貢獻度後決定是否發放。
然經伊確認,原告離職時被告已將應給付之恩惠性獎金全額
給付原告,伊並無其他應給付之獎金。原告提出之附表1、2
及原證1均非伊製作之獎金明細表,伊否認其真正。原告提
出之原證2、3均未有伊之用印,伊亦否認其真正。原告均未
證明其證據之真正,其主張自不可採。縱認法院認原證2、3
具形式上真正而得作為證據,然觀其內容僅記載客戶名稱、
專案名稱及訂單數額等,部分甚至無負責專案業務之姓名,
原告也未說明前開原證2、3與其請領奬金有何關聯,自無從
依此計算奬金數額。另原告雖提出原證4、5,主張兩造間約
定以17%作為發放獎金之標準云云。然依對話內容可知,此
僅是提出獎金提案以利討論,兩造實際並未達成合意,且觀
之原告提出之附表l、2,獎金比例亦有17%以外之其他計算
方法,可見原告之說詞與其提出之附表1、2有所出入,其說
詞矛盾而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10年1月20日由被告加保勞保,並於111年9月30日退
保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調字卷第70頁、本院卷第20
頁),堪信屬實。
㈡原告請求給付,為被告以前詞所拒。茲論述如下:
⒈被告固否認兩造間有發放業績獎金之書面約定,惟當事人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
稽之證人即曾任職被告工程部之主管林祐任於本院結證稱:
「(請問證人被告有無獎金制度?獎金制度是由何人制定的
?)公司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獎金制度。獎金制度大部分是
由當時的股東跟董事會做決定。」、「(承上,請證人說明
獎金制度的內容?)在109、110年之間的獎金制度,那時候
是分為總建置銷售的金額扣掉所有的物料成本之後,會有剩
下的盈餘,會由工程端、銷售、開發各17%,剩下的是公司
的利潤。110年之後,工程就變成固定的獎金制度,就是如
果超過我們案子當年度總建置規模超過lM(lM是跟台電申請
的建置容量,可能每個案場大約兩片模組約1坪,每片模組
每小時發1度電,lM就是l個小時發電量可以1千度的電)。
工程每KW是1,300元。l千KW等於lM。開發每KW大約2,500元
,銷售好像是按比例計算,銷售的比例我就不清楚。年份是
以結算日,因為工程期間會長達l年,我們會訂l個時間,這
段時間適用這個年度,有些跨年度的會討論用去年或是今年
的獎金制度。」、「(請提示原證4錄音譯文,請問證人有
印象參與該次對語?該次討論之內容為何?)這是當初我們
在開會的時候記錄語音檔,是我和被告負責人與原告及被告
負責人的配偶劉思妤。當初有講17%的獎金方式,後來可能
被告負責人與配偶覺得發完的話公司會沒有現金,所以希望
第一個不要立刻領獎金,第二是之後想要修改獎金制度。主
要是這兩件事。」、「(剛才有提到原證4有討論過未來要
改變獎金方式,當時有定案嗎?)後來的獎金方式就改成工
程是固定的lKW是1,300元,開發的金額是2,500元,銷售就
是按比例,比例我不清楚。是往後變更,從111年開始的案
件按照新的獎金制度。」、「(股東的獎金計算方式,是否
與一般員工不同?)我們獎金計算方式是按公司各部門主管
的方式計算,跟是不是股東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
252至253頁、第255頁、第257至258頁)。審諸證人林祐任
曾任職於被告工程部,與原告同為被告之主管,應對被告獎
金發放之約定亦知之甚詳,且已具結擔保其證言之可信度,
堪認其證述內容可信。再佐以原告曾於111年10月、12月為
其下屬王紫縈及自己向被告請領獎金,並提出被告111年10
月、12月業務獎金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69、271頁),益證
兩造間就原告為被告開發太陽能業務(認購電廠或協助開發
等業務),確有業績獎金發放方式之約定無訛。
㈢被告雖就原告提出之109及110年、111及112年業務主管獎金
明細表(附表1、2)、原告協助開發所曾取得之業績獎金表
格(原證1)、被告系統截圖(原證2、3)、被告法定代理
人陳威丞、原告、林祐任於113年2、3月間之對話錄音檔及
譯文(原證4)、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威丞與原告之Line對話
截圖(原證5),否認其形式真正性,並抗辯原告不得依上
開證據計算並請求業績獎金數額。惟細繹證人林祐任於本院
結證稱:「(請提示原證1,請問原證1所示是否為被告內部
系統上之截圖?請說明其上所示資訊?)對。我們進公司內
部系統的歸檔系統,因為開發人員請款是跟著不同時期去做
請款,就是縣市政府的同意備案時會申請一次獎金,掛錶是
台電會來把台電的錶掛上開始計費,開始計費以後我們就可
以開始請領獎金。」、「(請提示附表1、附表2,請問證人
有無看過附表1、附表2?何時看過?這兩個表格的內容分別
為何?是誰製作?)有看過,附表l是111年在做結算的時候
看過,附表2也是112、113年的時候,因為那已經是111年的
案子。附表1這是在做109、110年的獎金計算的時候,那時
候我們做獎金請領,我們會做一個類似請款的表。因為這邊
有些案場有跨年度,有些是108年年尾,有些是110年年頭,
但是大部分都是109、110年左右的案子。附表2是110年之後
的計算方式。這個表我們會做各自申請的表,然後提給公司
。表格是原告填的。」、「(請提示原證2,請問原證2所示
是否為被告內部系統上之截圖?被告系統上會記錄哪些資訊
?)每個公司裡面,每個案子就是記錄基本資料的系統,上
面會記錄開發的人是誰,案場名稱、地址,有些備註是給工
程看的,我們會注意上面的備註,上面有些容量、屋主聯絡
電語,就是一些基本的案場資訊,上面會記錄一些時間,一
方面我們要看案件會不會過期,因為每個案件都有時間限制
,業務應該主要是看同備時間、掛錶時間來做請款,我們工
程部分可能就是完竣的時候會請款,最後有個完竣時間。」
、「(請提示原證3,請問原證3所示是否為被告內部系統上
之截圖?請說明其上所示資訊?)是。和原證2的說明是一
樣的。」、「(請提示原證8,此份表單是由誰製作?為什
麼要製作此份表單?)這個表是我和被告負責人製作的,就
是當時計算每個案子的總成本,上面會有銷售金額,這樣就
會有實際的成本、實際的毛利,算出來以後,我們就會知道
我們剩下的金額是工程、開發、銷售各17%。我們就依照算
出來的金額做請款。」、「(上面的數字是誰填寫?)我和
被告負責人。」、「(所以被告負責人有確認上面的數字是
正確的?)對,我們填寫完之後再提供給業務、開發做請款
。」、「(請問請領獎金之前提是否包含至各案場完全結案
?即發放獎金之標準是否考量專案至正式結案為止有無妥善
處理專案相關問題狀況?)基本上我們不管是工程還是開發
、銷售,就是按照是否有拿到函文的時間來做請款,基本上
工程的部分如果有一些額外的支出,我們可能會拿我們的獎
金自己來做支出,不是扣獎金。開發跟銷售在我之前聽到的
好像沒有提到扣獎金來處理後續的部分,因為這好像都是用
公司的那49%來做支付。」、「(剛剛有提到原證1、2、3都
是公司系統裡面的表,這些系統裡面的表是誰都可以去填寫
、調整的嗎?還是要有權限才可以填寫、調整?)都是公司
助理做填寫,部門主管可以看。」等語(見本院卷第253至2
56頁、第258頁)。足見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確實信而有
徵,當可證明兩造間有業務獎金之約定及其計算方式。準此
,原告主張其於109至110年間應取得業務獎金184萬0,433元
(如附表1所示,見本院卷第69至73頁)、111至112年應取
得業務獎金32萬0,857元(如附表2所示,見本院卷第75至76
頁),共計216萬1,290元,自屬有據。被告空言否認,洵無
足採。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
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
明文。故原告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8月22
日(見調字卷第65頁)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業務獎金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1
6萬1,290元,及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勞工之
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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