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1-1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姚政男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
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之調
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5,876元(含資遣費、薪資),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工局勞資
    調解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轉交易明細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
    ,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
    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15,876元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