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1-14)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張麗萍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勞
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兩造同意就工資22,133元
、資遣費68,266元達成和解,對造人(即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
0月18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零參佰玖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2,133元、資
遣費68,266元,共計90,399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22,133元、資遣費68,266
元,共計90,39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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