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6)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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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
及完整內頁明細(需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迄今)影本或其他
程度相當足以釋明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
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於114年1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
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由相對人於114年12月15日
前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臺幣11萬8131元
,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
參,堪認屬實。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
有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之情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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