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24)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張清洲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
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
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對造人應給付232,
307元(含預告工資、資遣費、積欠工資)予申請人張清洲,對造
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匯入申請人張清洲原留薪資帳戶內。」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零柒元之調
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1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等新臺幣(下同)23
2,307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
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等共232,307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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