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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5)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CAO THI HONG ANH

相  對  人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
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之調解成
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聲請人誤繕為114年9月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1
    83元(含資遣費、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工局勞資
    調解於114年10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
    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
    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
    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83,18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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