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01)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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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謝昇峰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0,67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0,672元(即資遣費、薪資),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
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
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
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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