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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5-12-02)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陳弘儒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陸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160,66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
    積欠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達成和
    解,如『勞資集體調解工資事34位員工』的項目及金額(24.
    陳弘儒:工資64,699元、資遣費95,967元,合計160,666元
    );對造人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申請
    人陳弘儒等34人會原留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60,66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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