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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2026-01-08)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劉昶宏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14年10月1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04,501元。其中41,000元部分業已給付,剩餘之63,50
    0元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為證,堪信為真。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63,5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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