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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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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洪慈頌  
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代位求償等事件之本案訴訟已
    繫屬於本院(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05號),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
    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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