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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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張綱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6月30日
之113年度司聲字第9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
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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