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09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桂楚祥
被 上訴 人 王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389,417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
有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