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價金(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黃彥尊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楊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取得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清償
證明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
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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