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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價金(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黃彥尊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楊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系爭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明細
編號 登記日期 權利人 權利種類 字號 其他登記內容 1 105年8月30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限額抵押權 樹資字第08133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84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5年7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志鵬,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建物);867/100000(土地) 設定義務人:楊志鵬 共同擔保地號:山佳段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山佳段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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