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一如永
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37號強制執行
事件113年2月21日得標之拍定價額作為本件起訴時(113年10月8
日)之交易價額,三筆土地共為新臺幣(下同)9699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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