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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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
聲明人即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簡彧川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孫立賢
孫智慧
孫智明
孫雅敏
孫佳莉
林美淑
林美純
林瑞雲
林瑞娟
林瑞卿
林文玉
林鼎盛
劉靜美
孫佩茹
孫玉綺
孫立緯
孫重銘
孫伯坤
吳錫廷
張桓榮
張至栗
張菁菁
張雅惠
孫弘昇
張晟鑫
被 告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林姿玗
江怡貞
被 告 曹桂芳
鄭明珍
陳錦河
陳炳彰
陳美雪
陳美淑
陳美伶
林建君
黃芳儀
孫素卿
孫金蟬
孫逸青
孫金枝
孫玉梅
孫慧敏
孫弘仁
孫立權
易秀絹
孫林惠美(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珊(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珏(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珣(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因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立賢為被告黃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芳儀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為新北市○○區○○段000○
000地號之共有人,嗣於114年7月24日黃芳儀塗銷信託登記
,登記為被告孫立賢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
,原告為免訴訟延滯,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由
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命孫立賢為被告黃芳
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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