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1號
上 訴 人 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桔
被 上訴人 旭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8
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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