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倪林彩雲



            林彩霞  
            林建興  
            林建昌  

            林子義  



            林子聰  
            李林娥  
            葉林媚  
            林欽塗  
            林春蘭  
            林森田  
            林詳恩  
            林英蘭  
            林建豪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何昆哲  
被      告  林慧文(即林慧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立杰(即林慧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立偉(即林慧明之承受訴訟人)

兼  輔助人  林立群(即林慧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慧文、林立杰、林立偉、林立群為被告林慧明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判決,於同年月23日
    寄存送達被告林慧明,林慧明於同年5月11日死亡,其繼承
    人有林慧文、林立偉、林立群、林立杰,業據原告提出繼承
    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除戶謄本、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並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177條第3項,爰由本院裁定准許命上開繼承人為林慧明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