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等(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被 上訴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
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2萬2,894元)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7月10日 (131/365) 5% 4萬4,863.01元 2 利息 5萬4,192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7月10日 (132/365) 5% 979.91元 3 利息 4萬12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7月10日 (107/365) 5% 588.13元 4 利息 30萬2,178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7月10日 (86/365) 5% 3,559.91元 5 利息 21萬750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7月10日 (67/365) 5% 1,934.28元 6 利息 11萬5,649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10日 (44/365) 5% 697.06元 小計 5萬2,622.3元 合計 327萬5,516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