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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09-1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吳旻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依消債條例立法目的,在於
    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
    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
    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
    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
    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
    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
    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
    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則須
    就其資產、勞力(技術)及信用等為總和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前女友使用聲請
    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前女友又因家中發生變故急需用錢,
    請求聲請人幫忙向國泰世華銀行、凱基銀行貸款,之後會幫
    忙還款,惟與前女友分手後,前女友以其無法負擔,全數交
    由聲請人自行償還,嗣前女友在新冠疫情期間離世,已無法
    請求前女友償還。聲請人又因前女友請求幫忙尋找借貸管道
    ,經由臉書尋找代辦公司辦理完畢汽車換取現金,辦理結束
    後僅拿到3萬元,再與代辦公司聯繫時,LINE已查不到該用
    戶,聲請人報案處理警察表示該公司已變成空頭公司,完全
    無法追查,因此聲請人只能自行償還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申
    辦之貸款。惟聲請人就目前所積欠債務已無力清償,爰依法
    聲請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程序,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27號調解卷宗核
    閱屬實。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
    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而定。
㈡、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調卷第45頁)及保險契約(本院卷
    第265頁),但有106年出廠汽車一輛(調卷第151頁)、103年
    出廠機車一輛(調卷第153頁),目前應均已無殘值。又聲請
    人台新銀行存款帳戶餘額77元(本院卷第89頁)、國泰世華銀
    行存款帳戶27元(本院卷第195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2
    4元(本院卷第245頁)、華南銀行存款帳戶9元(本院卷第261
    頁)。是以,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數額為137元(計算式
    :77元+27元+24元+9元=137元)。
㈢、聲請人自112年5月1日起任職於阿郎師裝潢有限公司(下稱阿
    郎師公司)擔任學徒,每月薪資領取分三期,華南銀行帳戶
    中林宜蓁匯入之款項是阿郎師老闆娘匯入之薪資等情,業經
    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卷第49至51頁)。是聲請人112年5月
    至12月薪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另聲請人113年度薪資如
    附表一編號9至20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阿郎師公司出
    具之薪資證明文件為證(本院卷第55至56頁)。基上,聲請人
    於目前任職之阿郎師平均薪資為2萬9,962元。又聲請人陳報
    未領取任何社會補助等語(本院卷第67頁)。因此,本院認定
    聲請人目前每月可處分之所得為2萬5,738元。
㈣、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伙食費1萬元、生活費雜支
    3,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手機電信費1,500元、勞保
    工會費2,500元,共計1萬9,000元(計算式:10,000元+3,000
    元+2,000元+1,500元+2,500元=19,000元),尚未逾聲請人聲
    請更生程序時即113年度新北市政府最低生活費1.2倍,亦符
    合一般社會經濟消費水準,足堪認為真實。至於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應負擔父親扶養費1萬元等語(調卷第13頁)。惟查,
    聲請人父親為55年次生,目前59歲(調卷第47頁),目前任職
    於高智慧企業有限公司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電子稅務
    閘門資料附於限閱卷可參,經核聲請人父親並無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尚無須聲請人扶養。是聲請人主張
    每月應負擔父親扶養費1萬元部分,應與剔除。從而,本院
    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1萬9,000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名下有資產137元,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
    額為2萬9,962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9,000元後,每
    月尚有餘額1萬962元(計算式:29,962元-19,000元=10,962
    元)可供清償債務。雖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金額為159萬7,
    596元,然考量為86年次生,目前28歲(調卷第47頁),如聲
    請人樽節支出,並積極與債務人進行還款協商,其非不得於
    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前將債務清償完畢。又聲請人尚屬年輕,
    目前為裝潢學徒,如其努力提升專業技能、累積工作經驗,
    將來成為裝潢師傅,未來收入仍有相當大成長空間。本院綜
    合聲請人積欠債務數額、現在及將來收入及支出等一切狀況
    ,堪認聲請人尚無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
    件更生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
    預繳之郵務達費,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
    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附表一:
編號 月份 薪資 卷證頁碼 1 112年5月 29,064元 112.05.05:4,864元,調卷第101頁 112.05.15:10,700元,調卷第101頁 112.05.25:13,500元,調卷第101頁 2 112年6月 47,750元 112.06.05:11,450元,調卷第101頁 112.06.7:12,100元,調卷第103頁 112.06.15:13,000元,調卷第103頁 112.06.26:11,200元,調卷第103頁 3 112年7月 31,699元 112.07.05:9,600元,調卷第105頁 112.07.14:11,200元,調卷第107頁 112.07.25:10,899元,調卷第107頁 4 112年8月 29,209元 112.08.04:9,600元,調卷第107頁 112.08.15:8,209元,調卷第107頁 112.08.25:11,400元,調卷第109頁 5 112年9月 33,200元 112.09.05:13,200元,調卷第109頁 112.09.15:8,100元,調卷第109頁 112.09.25:11,900元,調卷第109頁 6 112年10月 32,015元 112.10.05:10,415元,調卷第111頁 112.10.16:7,200元,調卷第111頁 112.10.25:14,400元,調卷第111頁 7 112年11月 51,119元 112.11.06:9,800元,調卷第113頁 112.11.15:22,029元,調卷第113頁 112.11.24:19,300元,調卷第115頁 8 112年12月 36,325元 112.12.05:16,025元,調卷第115頁 112.12.15:6,900元,調卷第115頁 112.12.25:13,400元,調卷第115頁 9 113年1月 39,500元 本院卷第55至56頁  10 113年2月 22,500元  11 113年3月 21,258元  12 113年4月 24,000元  13 113年5月 22,500元  14 113年6月 18,750元  15 113年7月 20,350元  16 113年8月 18,500元  17 113年9月 25,500元  18 113年10月 33,000元  19 113年11月 30,750元  20 113年12月 32,250元    共  計  599,239元     平  均  29,962元(計算式:599,239元÷20,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債務金額 卷證頁碼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53元 調卷第20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5,268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425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774元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993,576元 調卷第175、181頁      共    計  1,597,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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