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返還買賣價金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欣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譚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5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