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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交付遺贈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6-10 案號: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A02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4月30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A01、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3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A01、A02(下合稱上訴人,分則逕稱其名)對本院於民
    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而提起上訴,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A03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6;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2樓)及同段05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移轉
    登記予A02。(三)被上訴人A03應給付A01新臺幣(下同)495,8
    60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A03應偕同A01至監理機關將已註銷
    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過戶登記予A01。(五)
    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六)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23,900元(計算
    式:1,328,040元+495,860元=1,823,90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66元,茲依上開
    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漢典